
7月23日中超日報報道宣稱 在被足協禁賽4場、罰款4萬后,韋世豪在社媒曬出了克雷桑背后踢到朱辰杰的動圖,疑似暗指足協雙標。對于踢人的動作,為何克雷桑只是黃牌,而韋世豪卻被直紅并且被足協追加禁賽4場,媒體人潘偉力結合紀律準則進行了解釋。
潘偉力在社媒解釋寫道:
詳解足協處罰,提到了紀律準則第48條。
韋世豪和克雷桑的區別,主要應該是認定為“活球”和“死球”的區別。克雷桑和朱辰杰的拼搶在中場附近,被認定為過分動作的有球拼搶。而韋世豪腳踢鄧涵文時,被認定為皮球已出底線,為死球狀態下的報復動作。


另外,第48條從重處罰標準中,還包括“重復違紀”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兩點韋世豪也都符合。
順帶說一句,很多球迷討論足協處罰的時候,一般用的是自己的社會經驗,看動作大小,看傷害程度。因為社會上的打架斗毆,出手更重,導致對方受傷更重的,肯定受到的處罰更重。但足球場上不是這樣,很多暴力飛鏟,把人鏟成骨折重傷,也不一定會被追加處罰,因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有球拼搶。但無球狀態下,你哪怕只是給人一巴掌,一個肘擊,即便沒有實質性傷害,但處罰至少四場六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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