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我國田徑協會正式頒布了《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旨在堅決反對并改正體育競技領域存在的種種不良風氣。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為構建完善的田徑運動競賽風氣和紀律規范體系,保障田徑競賽的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了《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由中國田徑協會負責主辦、共同協辦或認證的各類全國性田徑競賽活動,亦適用于代表我國參與國際田徑賽事的各類單位和相關人員。對于其他田徑賽事活動,則應參照本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執行。
中國田徑協會承擔著全國田徑賽事活動的賽風賽紀管理及執行任務。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機構和地方田徑社會組織,則需在其職責權限內,對本區域的田徑賽事活動進行賽風賽紀管理和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中國田徑協會依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著賽風賽紀管理的重任,其職責涵蓋:
(一)需構建完善的競賽風氣與紀律管理體系,依據分級的監管標準,編制年度的賽風賽紀檢查方案,并依照此方案執行檢查,一旦發現潛在問題,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解決。
(二)完善田徑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規范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國家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對地方田徑項目的管理部門以及田徑相關社會組織執行賽事風氣和紀律管理任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我們定期舉辦賽風賽紀的宣傳教育活動,旨在增強參與田徑賽事的各類人員對相關意識和能力的認識與提升。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調查和懲處。
(七)參與國際體育組織賽風賽紀合作。
第五條 地方體育行政機構、田徑項目負責部門、田徑社會組織管理者需負責協調、管理、監督本地區及其所轄運動隊伍的競賽風氣和紀律執行情況,同時需確立具體的工作機構和指定相關人員。
全國田徑賽事組織委員會需制定賽風賽紀的管理辦法,構建賽風賽紀風險分級管控體系,依據風險等級實施相應的管控手段,以預防并解決賽風賽紀方面的風險問題。
第三章 賽風賽紀準則
第七條,中國田徑協會成員、地方體育行政機構代表以及田徑領域的管理部門和賽事組織委員會的職員均需確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相關體育法規,認真履行職責,保持清正廉潔,堅決反對和改正體育賽事中的不良風氣,努力塑造并保持體育界的正面形象。
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的具體要求以及賽事組委會的管理指令,在賽場的各個角落,均應避免奢華浪費的行為,堅決摒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傾向;嚴禁接受任何可能對賽事公正性產生影響的宴請或禮物;同時,堅決不參與任何賭博活動。
(三)必須嚴格遵守財經規定,嚴禁使用公款來報銷本應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動用公款參與奢侈的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公款進行旅游或接受任何地方部門為本人、親屬或朋友安排的旅游行程;堅決杜絕以任何借口私自設立所謂的“小金庫”。
在競賽組織與裁判員選拔過程中,必須保持態度端正、作風嚴謹,確保工作效率高,評判客觀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濫用職權等行為,同時嚴格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干擾裁判員進行公正裁決。
賽事主辦方需制定并嚴格執行涉及食品安全、醫療救護、運動隊伍管理、安全防護以及緊急停賽機制等一系列計劃;同時,強化觀賽區域的管理,確保賽場秩序井然,避免發生斗毆、踩踏等安全事故;嚴格杜絕任何不文明、不健康、具有侮辱性、煽動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反社會傾向的言論、標志和標語,并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比賽場地。
第八條 參賽隊伍工作人員、教練員、運動員須做到:
(一)必須自覺遵循國家法律及國家體育總局的規章制度,堅決反對并改正體育賽事中的不良風氣,嚴禁向工作人員或裁判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或支付工具,不得舉辦可能干擾公務公正執行的宴請或禮物贈送活動;嚴格禁止暗中操作、濫用職權;嚴格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裁判員公正執行職責。
(二)需樹立正確的競技觀念,主動遵循公正競賽與公平競爭的基本準則。對待對手應保持尊重,對裁判的判決予以尊重,同時也要尊重觀眾的權益。
在比賽過程中,必須遵循賽場行為準則、競賽規則、操作規程以及組委會制定的各項規定,嚴禁無端制造麻煩、挑起事端,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罷賽或拒絕接受獎項,應遵從現場管理,接受裁判的判決,確保體育賽事的秩序得以維護。
運動員需提高個人安全防范意識,不得外出用餐或訂購外賣;同時,隨隊成員以及賽事工作人員不得成群飲酒、生事挑釁;嚴格禁止任何團體或個人以田徑比賽為名進行賭博行為。
第九條 裁判員及競賽輔助人員須做到:
遵循國家法律規范,恪守比賽規則,并遵從組織調度;必須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相關規定,嚴禁接受來自參賽單位或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支付憑證;同時,不得接受可能干擾公務公正執行的宴請和禮品贈送;堅決杜絕幕后操作和濫用職權的行為。
在比賽過程中,必須具備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以及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命令,服從指揮調度,保持嚴謹、認真的態度,確保執法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和準確性。
嚴格遵守賽事的競賽規程與規則等組委會制定的各項規定;深入鉆研所負責崗位的操作規范,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按照賽事組委會的安排,準時參與裁判員培訓、相關會議、聯調以及執裁等各項活動。
(四)應使用禮貌用語,著裝需保持整潔統一,舉止應顯得得體大方,對待他人要真誠有禮;對工作職責要充分了解,注重工作效率的提升,確保服務品質的優良。
第四章 違規與調查
第十條 規定,田徑賽事中存在的違規行為,涉及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規范,諸如采取欺詐手段、操控比賽結果、賽場上的暴力行為等,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參賽資格要求被違規違反,涉及年齡、性別、身份等關鍵要素的虛假行為;
(二)為獲得不當利益,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的;
(三)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蓄意對對手造成傷害,企圖調整比賽走向和結果,減少或消除比賽的偶然性,從而操控比賽。
(四)若未經授權擅自踏入競賽區域,對裁判進行侮辱、攻擊或妨礙其公正裁決的;
無故放棄參賽資格、在比賽中制造混亂或提前退場、拒絕領取獎品、不遵從裁判的判決導致比賽無法繼續進行、以及不遵守裁判的安排,干擾賽前訓練秩序的行為。
(六)若比賽中出現非技術性的重大誤判、遺漏判斷或錯誤判斷等情況,在比賽編排、時間記錄、成績計算、尺寸測量、成績登記及公布等環節中采取虛假手段、進行徇私舞弊,這些行為將損害比賽的公正性。
在賽事進行期間,嚴禁接收任何可能干擾公務公正執行的現金、有價證券或支付工具,以及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請或禮物贈予。
(八)若未參與賽前舉辦的各類培訓活動,或者未參與賽前工作協調,又或者在比賽中未能遵循既定規則履行職責的;
(九)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賽場暴力行為的;
(十)就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確保證據充分可靠,同時對違規行為的性質作出精確判斷。
中國田徑協會以及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負責接受關于賽風賽紀的舉報,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迅速的調查處理。
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在依法獲得授權的調查人員執行調查任務,踏入體育訓練或比賽場地及其它非比賽區域時,調查人員需主動展示其證件或授權證明,相關單位和人員則需予以配合,協助完成調查工作。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在處理比賽風氣和紀律違規行為時,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確保責任與過錯相匹配,遵循正當的程序,并實施適當的懲罰。

中國田徑協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部門以及地方田徑社會組織,依據各自的管理權限,對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進行處置。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個人或團體,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針對那些在比賽中違反賽風賽紀的運動員以及他們的輔助人員,將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六)限制進入本場比賽、訓練場地;
(七)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場及以上;
(八)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4年或者終身禁賽。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針對那些在比賽中違反風紀的裁判人員,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應采取以下幾種處理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1場或多場賽事執裁資格;
(五)收回獎項(獎勵稱號、獎金和獎品等);
(六)禁止執裁1-4年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七)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八)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參與申辦、舉辦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若田徑賽事活動的組織者出現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將依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若運動員、教練員或裁判員在國際賽事中違反比賽風氣和紀律規定,受到國際田徑組織的處罰,則依據本細則將進行相應的追加懲處。
第二十條 若在奧運會、亞運會、世界田徑錦標賽等國際性體育盛會上發生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將對運動員、輔助人員等實施處罰。同時,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將對涉事人員或其所屬單位按照規定和紀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中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將依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我國全國青少年田徑賽事活動的風氣和紀律管理,將依據《中國田徑協會全國青少年田徑競賽紀律處罰規定(試行)》的相關條款,進行統一實施。
全國路跑賽事活動在賽風賽紀管理方面,將《中國田徑協會路跑賽事紀律管理規定》作為參考,并與之合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調查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從事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五)國家隊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調查單位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違規、違紀者不滿十六周歲;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若賽事活動中出現違反賽風賽紀的行為或收到相關投訴,賽事組委會需在七個工作日內制定出相應的處理方案,并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其他機構對外公布處理結果。
若對關于賽風賽紀的處理決定持有異議,當事人有權向中國田徑協會的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八條 規定,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需強化管理職能,積極引導觀眾文明參與比賽,努力打造一個井然有序的觀賽氛圍,同時對于觀眾在比賽現場出現的任何不當行為,組織委員會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觀眾的不當舉止涵蓋諸多方面,諸如對人與物的暴力攻擊,拋擲物品,制造干擾比賽秩序的噪音與光線,以及以各種方式展示不文明、不健康、具有分裂破壞性、歧視性、侮辱謾罵性的旗幟、標語、文字或圖案,高呼侮辱性言語和口號,擅自進入比賽場地,圍堵運動員、教練員、技術官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干擾比賽順利進行的行為。
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田徑管理部門以及地方田徑相關社會組織,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自行制定并執行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中國田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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