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轉賣微信賬號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10人仍大量向他人購買、租借微信賬號并予以轉賣,以賺取差價獲利。
7月30日電競日報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微信賬號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該案中,10名被告人平均年齡僅23歲,他們自以為找到了“來錢快”的捷徑,最終均受到刑事處罰。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23年6月,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號的廣告后,便將自己閑置的微信賬號賣出并賺到了400元。發現了這個“商機”后,夏某便開始“招兵買馬”,陸續招攬了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販賣微信賬號。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兩種經營方式,其一是中介購買轉售獲利,即從QQ群的中介處購買微信賬號后再賣給上家,從中賺取50元左右好處費;其二是騙取“號農”賬號出售獲利,夏某等人以有償租借賬號為幌子騙取“號農”賬號密碼,隨即把賬號販賣給網絡詐騙團伙,出售一個微信賬號可以賺取500元左右的好處費。
夏某等人有一整套獲取“號農”信任、騙取“號農”賬號的流程。首先,夏某等人會在各社交平臺佯裝正規公司以免費領取網紅頭像、照片的名義吸引“號農”添加對接微信號,之后在微信中發布有償租借微信賬號的廣告,約定先付定金,租期滿一個月后再支付余款。“號農”獲得定金后,便向夏某等人發送登錄密碼,夏某等人獲取密碼后隨即修改密碼,并把“號農”拉黑,不再支付尾款。得到賬號后,夏某等人再組織將賬號賣給網絡詐騙團伙收取高額好處費。
2023年6月至10月,在短短五個月時間內,組織者夏某獲取非法收益50余萬元;其他成員每售出一個微信賬號可賺得30元-50元不等的好處費,單個成員經營期間獲利1.5萬余元到8萬余元不等。

被害人劉某某因網絡詐騙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獲夏某、唐某等人,其余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了違法所得。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某、夏某某、袁某、周某、袁某、夏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十名被告人共同參與實施向網絡詐騙團伙出賣微信賬號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十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
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法院判處夏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或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朱紀紅介紹,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齡23歲,最小的才20歲,他們自以為在朋友的介紹下找到了一個賺快錢的好機會,最終卻因觸犯法律受到了刑事處罰。
朱紀紅表示,在校大學生、剛畢業的學生容易被利益誘惑,在不經意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行為人。這是因為這類群體缺乏社會閱歷、法律意識淡薄,或原生家庭困難,或受到花花世界的誘惑,容易盲目消費,產生攀比心理,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蠱惑下,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工具人”。因此,需要額外提醒廣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提高網絡安全意識,繃緊法律之弦,勿以惡小而為之,避免自己成為詐騙犯罪的幫兇。此外,公眾要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件、銀行卡等重要物品,遺失后要及時掛失,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公民守好個人賬號信息,有助于從源頭上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
vs
維塞烏
vs
維塞烏
vs
巴黎圣日耳曼
vs
巴黎圣日耳曼
vs
漢堡
vs
倫敦雄獅
vs
漢堡
vs
倫敦雄獅
vs
比薩
vs
比薩
vs
埃爾切
vs
埃爾切
vs
阿維什鎮
vs
AVS俱樂部
vs
風城公牛
vs
格林斯伯勒蜂群
vs
猛龍905
vs
休斯頓火箭
vs
火箭
vs
薩克拉門托國王